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首页 > 注册指南 > 正文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17-11-13 14:56:31   来源:上海浦东注册公司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各院令第567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各院令第567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人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清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外汇以及海关,人员出人境等事宜,依照有关法津,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日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对外国企伙或若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如何注册前海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下一篇:如何注册澳大利亚公司?

公司查名

专注注册浦东公司浦东公司注册费用浦东公司注册等,提供公司注册流程、许可证办理、公司注册费用等咨询。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咨询热线:400-018-0990

杨浦分部: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1号楼813室